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突出特點與懲治對策初探
作者: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經過新時代十年堅持不懈的強力反腐,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要求“對反腐敗斗爭的新情況新動向要有清醒認識”“強化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快速處置”。
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持續發力、縱深推進,腐敗分子變得更加“小心”“狡猾”,腐敗的手段越發隱形變異、翻新升級,用權謀利的方式從原來“本人在臺前”“利用職權為他人直接辦事”演變為“隱藏于幕后”“借助職務影響力”“間接為他人謀利”,接受利益輸送的方式由“在職時辦事收財”“直接赤裸裸收受現金”“一事一清、一單一結”等,演變為“在職時辦事離職后收財”“不直接收受財物”“以市場化和民事化的手段變相斂財”“多單統結、期權兌付”等,腐敗形式和手段更加具有偽裝性、欺騙性、迷惑性,給查處和認定帶來困難。筆者結合實踐談談體會。
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突出特點
腐敗主體隱身化。傳統腐敗中,腐敗分子與行賄人直接接觸聯系,溝通請托事項,賄送接收財物,行受賄主體清晰明確。隨著腐敗行為的隱形變異,腐敗分子從“臺前”隱于“幕后”、從“現身”變為“隱身”,利用身份職務和影響力暗中提供幫助,讓配偶、子女,或與自己關系密切、信得過的親屬、同學戰友、司機秘書、商人老板等人沖在臺前,當“白手套”“代理人”“中間人”,做“權力掮客”“臺前木偶”“腐敗搭檔”,與行賄人或下屬進行溝通聯系,轉達請托事項,接受利益輸送,而自己則在幕后做“實控人”“影子股東”,形成“我辦事、他收錢”,甚至“他辦事、他收錢”的斂財模式,有的行賄人甚至根本沒有接觸到領導干部,“只聞其名、不見其人”。腐敗主體的隱身化、行賄人與公職人員聯系的間接化、利益輸送鏈條的拉長化,給行為的定性增加了難度。比如,特定關系人大肆受賄斂財,根據領導干部主觀故意和客觀參與程度不同,既可能認定為共同受賄,也可能是特定關系人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領導干部構成違紀等。此外,由于參與腐敗的鏈條長、主體多,并非簡單直接的“一對一”行受賄關系,除領導干部外,還涉及對包括特定關系人、中間人和請托人等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行為性質的認定。
行權方式間接化。與以往領導干部直接利用本人主管、負責、承辦公務的職權或通過有隸屬、制約關系下屬的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不同,當前“利用職務便利”呈現多樣化、間接化的特點。在行使權力的類別上,除了利用本人職權外,有的利用職務和地位的影響力,通過與自己無職務隸屬、制約關系的同事、同行等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利;有的通過本人曾提供過幫助或目前有監督、管理、制約關系的私營企業主等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在具體行權方式上,除了赤裸裸直接給辦事的人“打招呼”“提要求”外,還采取同意見面、參加飯局、出席站臺、引薦相識、從中斡旋甚至由身邊人代替本人出面等間接的方式,讓被打招呼者心領神會,幫助完成謀利事項。行權的間接化在形式上弱化了領導干部職權與謀利事項的關聯關系。
好處占有非己化。與傳統的利用職權幫助他人謀利后本人直接收受財物不同,許多腐敗分子完成謀利事項后不直接收受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去完成某個事項。有的讓請托人給第三人支付費用,有的讓請托人給第三人“出借款項”或為其項目進行“投資”,有的安排請托人去幫自己“運作仕途”“逃避查處”“擺平麻煩”,有的要求請托人從指定處高價購買不需要的商品,有的以“公益”名義要求請托人給指定的“慈善組織”捐贈,等等。由于領導干部本人沒有直接收受、占有、使用錢款的行為,給性質認定帶來難度。
權錢交易民事化。為了掩飾行為性質,腐敗分子故意將權錢交易與普通民事行為交織混同,為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不管請托人是否有實際資金需求,直接向其放貸收取巨額利息,或向請托人借入巨額資金,長期無償使用,但案發前已歸還本金;有的打著正常工作的幌子,讓特定關系人在請托人公司實際上班,或領取超高薪酬,或由本人利用職權幫助承攬業務后,特定關系人據此領取業績“提成”“獎金”;有的以房產交易為掩護,或把本人房產與請托人房產進行置換,或將房產“出售”給請托人但收到房款后仍長期占有房屋、拒不過戶,或在請托人處交付少量定金,待房產升值后轉賣獲利,或從請托人處獲得稀缺的“房號”轉手賣掉,等等。由于上述行為表面上與普通民事行為相似,給定性帶來難度。
利益輸送市場化。實踐中,傳統直接收受財物的腐敗行為越來越少,腐敗分子故意將行為與投資、經營、合作等商業行為混在一起,給利益輸送套上市場化的“馬甲”,混淆行為性質。有的讓特定關系人成立公司,與請托人簽訂合同,以“咨詢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名義收取費用;有的實際出資入股請托人公司,通過持股份額獲得超出份額對應比例的巨額“分紅”;有的從請托人處購買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利用職權幫助完成上市后再拋售,獲得巨額利益;有的打著“合作”的旗號,由請托人出資金,本人利用職權提供“投資機會”,獲利后雙方共享收益,“借雞生蛋”穩賺不賠;有的要求請托人增設交易環節,讓自己的特定關系人參與其中,變相獲得利益,等等。
賄賂標的虛擬化。領導干部與請托人之間權錢交易的標的物,除了傳統的錢款、房產、黃金等貴重財物,以及字畫、古董、年份茶、年份酒等各種確定價格相對難度較大的實體物品外,還包含優惠、折扣、欠款、利息、分紅、股票、股份、預期收益、債權債務、應支付未支付的費用等形式多樣甚至難以被實際感知的虛擬性利益。比如,有的為請托人謀利后,從請托人處索要工程項目的承建權,直接轉包給第三人獲利;有的不收受請托人財物,但讓其給自己出具同等金額的欠條;有的讓請托人為自己設計保底無風險的金融產品;有的讓把本人購買的無法兌付的理財產品或債權買走,等等。由于我國刑法對于賄賂犯罪采用的是“計贓論”模式,賄賂標的物的虛擬化給認定行為性質和確定犯罪數額帶來難度。
收益來源多樣化。與傳統腐敗分子獲得的收益直接來源于行賄人的輸送不同,當前腐敗分子獲得的巨額收益,往往來源多樣、性質交織,既包含了作為公權力交換的賄賂物,又包含了行為人利用權力獲得機會后本人投入勞動資金經營等要素而獲得的違紀所得。比如,特定關系人在請托人公司領取的高額薪酬和獎金,既有實際工作的報酬,也可能包含了領導干部職權身份的對價;領導干部給請托人放貸收取的利息,既包含了民間借貸中出借資金的應得收益,又可能包含了請托人變相輸送的好處;領導干部拋售原始股后獲得的巨額收益,既有請托人讓渡稀缺性機會時蘊含的利益,又有投資本金承擔一定風險后獲得的應得利益,還有因市場大幅上漲、個人精準拋售股票而帶來的股價升值,等等。收益來源交織復雜,有時難以精準、客觀地進行區分辨別。
權錢關聯割裂化。腐敗由原來“先收財后辦事”“在職時收財辦事”,演變為“在職時先辦事”“離職后再收財”,主要表現為在職時利用職權大肆為請托人謀利,但不收受財物,在謀利事項積累到一定程度后,通過正常退休、“逃逸式”辭職、“旋轉門”等離職方式,先脫離組織,成為“自由人”,再以各種名義變相完成利益輸送,實現權力的延遲變現。有的在職時雙方達成約定,離職后按約履行,直接收受請托人財物;有的在職時沒有約定,但彼此心照不宣,離職后以“咨詢”“顧問”等名義收受好處;有的提前“筑巢”,在職時與請托人達成協議,離職后直接入職請托人公司,或以“安家費”“補償金”等名義一次性領取巨額錢款,或任公司高管,領取巨額薪酬,等等。通過刻意在時間上割裂職務身份、謀利事項與收受財物行為之間的關聯,拉長權錢交易周期、延緩權力兌現時機,進一步模糊行為性質。
主觀故意深藏化。腐敗分子與請托人之間權錢交易的主觀故意,從原來對行為性質有清晰的聯絡溝通、有赤裸裸的直接追求,變為對權錢交易的溝通更加模糊、對謀利事項和賄賂標的物數額的明知更加概括、對利益輸送的主觀追求更加隱藏,常常表現為表面上彼此沒有溝通,但實際雙方卻“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領神會”,在主觀故意上呈現出間接化、模糊化、深藏化的特點。比如,有的領導干部從請托人處大額借款并為其謀利后,故意久拖借款不還,請托人對此不提不催、不聞不問,雖然雙方沒有免除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但彼此“心知肚明”;有的授意請托人為自己完成某個事項,但沒有明確告知其需要“花錢”,表面上似乎對請托人為此需要支付錢款和具體數額都不知情,但實際彼此“心照不宣”;有的將身邊人介紹給下屬或請托人,由他們出面進行勾連辦事、權錢交易,本人躲在背后,表面上似乎沒有實施任何利用職權打招呼或收受財物的行為,實則各方均“心領神會”,等等。
上述系列新特點新表現,導致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行為不像傳統腐敗行為一樣,性質十分清晰明了,而是表現得“似是而非”,給精準甄別性質帶來困難與挑戰。除了上文提到的情形外,有的領導干部借助本人職務所獲的信息或結識的“人脈”,在單位或個人之間“牽線搭橋”“穿針引線”,事后收受“介紹費”,在此過程中,職權作用發揮不明顯,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為性質處于“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和受賄犯罪邊緣;有的從請托人處借錢炒股炒房投資,約定虧損由請托人承擔,但最終并未虧損,賺錢后如數歸還本金甚至還支付利息,僅將收益部分留下;有的僅僅與請托人口頭約定收受財物并由行賄人代持但至案發均無任何實際取用的行動;有的收受賄賂后在沒有關聯人或事被查處的情況下,雖“不及時”但卻主動將財物退還給行賄人;有的收受財物后又向行賄人回贈大額財物,等等。
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對策建議
面對腐敗的新表現新動向,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學細悟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部署,持續發力、縱深推進,有力有效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要保持政治定力。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善于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保持新征程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堅定決心、強大意志和持續耐力,絕不回頭、絕不松懈、絕不慈悲,永遠吹沖鋒號。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通過馳而不息嚴肅懲治、嚴厲打擊、有效防范,不斷拓展反腐敗斗爭深度廣度,持續鏟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讓舊的腐敗問題逐漸減少,讓新型腐敗問題難以蔓延。
要增強斗爭精神。面對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面臨的困難挑戰,要始終保持斗爭精神,事不避難、義不逃責,堅決擔負起該擔負的責任,堅決履行好應履行的職責,在反腐敗斗爭一線攻城拔寨、攻堅克難,以狹路相逢勇者勝的精神,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面對新情況新問題,要保持積極的探索精神,有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的勇氣和敢為天下先的闖勁,敢于接受新挑戰,善于解決新問題。
要深化規律認識。加強對執紀執法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的關注,保持高度的敏銳性和有效的洞察力,不斷提高及時發現腐敗新動向新特點的能力。落實深學習、實調研、抓落實工作法,注重梳理歸納、思考研究,不斷總結規律、提煉經驗,持續深化對腐敗新表現新動向的規律性認識,強化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快速處置。
要提高專業能力。樹立穿透意識,透過現象看本質,認清許多腐敗行為的隱形變異實質是行為人掩飾權錢交易的工具與幌子,揭開遮蓋在腐敗行為上“市場化”“民事化”“合法化”的面紗。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強化主觀方面證明,善于根據案件客觀事實,借助常識常情常理和邏輯法則、經驗規則,對行為人真實的主觀認知和心理意圖進行分析和證明,將深藏化、模糊化的違紀或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挖掘并清晰地展現出來。增強系統思維,精準理解適用條文背后蘊含的紀法精神和價值追求,善于從整體上把握行為性質,防止簡單機械地做出“全部入罪”或“全部出罪”的結論。秉承刑法的謙抑精神,牢記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罪責刑相符等基本原則和價值追求,保持刑罰的克制與審慎。堅守客觀公正的價值追求,既借助明確的紀法條文和嚴密的邏輯推理,保證認定結論的理性,又依靠大眾的樸素價值觀,反復校驗結論的合理性公平性,確保結論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兼備。(艾萍)